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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需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多少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来源:龙岩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5-04-09 16:21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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