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以奖代补”精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龙岩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并经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考核后分配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市对县级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解下达,牵头组织绩效管理,配合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补助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运营、车辆技术安全维护和发展奖励。
2.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
3.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巡游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4.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部署,结合龙岩市实际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县(市、区)下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办法。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考核得分情况、省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贴资金于30日内下达市属项目单位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文件后,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资金总额须与补助资金总额一致,在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补助对象,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十五条 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当年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各县(市、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对申报补助的企业、站场要落实现场检查100%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上级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站点和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办法,按照《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龙交运〔2023〕34号)执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附件1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分为运营补助、车辆技术安全补助和发展奖励三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不含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城乡公交车辆)的运营、车辆技术安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市级制定年度方案,额度出现较大变化时,动态调整各项资金比例。
(一)运营补助资金
运营补助资金用于增补本次省级补助资金办法改革后的原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不足部分,参考2020年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标准,保障原有政策延续性和农村客运稳定运行,按照《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6号)予以分配。
(二)车辆技术安全补助资金
车辆技术安全补助的补助对象为农村客运企业,由企业统筹用于农村客运车辆购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按照企业年度在册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分配,补助标准为不高于50元/座,根据省补资金量变化情况调整。企业应建立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做好资金使用公示公告,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备查,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客运项目。
(三)发展奖励资金
发展奖励资金按县(市、区)考核分配,具体使用方案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辖区实际制定,主要考核因素如下: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省市级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5分);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5分(及时整改到位扣2.5分),本项扣完为止。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和绩效考核(本项满分50分)
考核年度内,县级政府未出台并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扣3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按照落实资金比例得分(封顶30分)。
考核年度内,县级政府未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扣20分;有列入但考核内容未包含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落实的,扣10分。
3.辖区农客车辆座位数和车辆新增(更新)情况(根据实际座位数和车辆数得分)
根据考核年度内辖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座位数(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计算得分,每个座位得0.1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新增(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每辆车得2分。
4.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根据实际情况得分)
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5分、第三得40分,以5分递减类推。
5.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6.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得20分。承担市级以上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得20分。
(2)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经验做法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市级及以上政府会议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20分;在市交通运输系统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10分;在相关领导书面讲话中获肯定的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二分之一计算。
(3)考核年度内,预约响应通车建制村(以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升为通班车的,每个建制村得2分。
(4)辖区完成全域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持续运营的,得30分;完成部分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持续运营的,得5分;考核年度内,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的,得5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本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奖励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附件2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按中心城区、县(市、区)考核,中心城区、各县(市、区)按考核年度提交自评报告。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具体方案由中心城区、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
(一)资金拨付标准
资金总额以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考核后分配我市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为准。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中心城区、县(市、区)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的,得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中心城区、县(市、区)开展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评估测算的,得5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中心城区、县(市、区)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达到100%的,得200分,兑现率每降低1%的,扣3分,200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中心城区、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的,得90分。每降低1%的,扣10分,扣完为止;新能源汽车比例高于90%的,每提高1%的,加1分。公交车数量以一套表考核年度“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年报数据为准。
3.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本项满分50分)
中心城区、县(市、区)应积极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的,得25分;取得称号的,得25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中心城区、某县(市、区)考核得分=主要考核因素得分×[中心城区、某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总标台数];
中心城区、某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全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中心城区、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二、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考核,各县(市、区)按考核年度提交自评报告。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考核年度内无巡游出租汽车的县(市、区)不参加考核。
(一)资金拨付标准
资金总额以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考核后分配我市的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为准。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2.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200分)
县(市、区)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100%的,得200分,每降低1%的,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3.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4.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5.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6.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得100分;未推广的,不得分。
7.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8.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10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9.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只要发生一次,本项即不得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考核得分=主要考核因素得分×[某县(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全市巡游出租汽车总数量];
某县(市、区)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全市年度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各县(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数量以考核年度12月份“福建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连城县2022年以12月报表报送巡游出租汽车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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