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第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出台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部门职责。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2.明确补助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一是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发展、等级客运站发展。二是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用于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巡游出租车电动化补贴、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3.明确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由县交通局联合县财政局形成自评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考核。根据各县(市、区)考核得分情况、省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各县。各县交通局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拨付。
4.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
5.制定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在省级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龙岩实际情况,对奖金分配、考核指标予以调整。
四、特色亮点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的用途,由市级分为运营补助、车辆技术安全补助和发展奖励三项资金。运营补助、车辆技术安全补助由市级根据各县申报的运营月座位数直,对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分配至各县,有助于避免资金被统筹使用至非农村客运项目,同时减少基层工作负担。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明确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的正常运营,维护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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