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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交通运输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1-26 10:2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岛际和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龙岩市岛际和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       

龙岩市岛际和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精神,更好落实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十四五”期间,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的考核办法,经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解转发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发下达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补贴资金的分解转发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督管理,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补贴资金按补贴客位占全市的比例进行分配。

  补贴客位(保留两位小数)=载客定额×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保留两位小数)=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12月。

  某县(市、区)补贴资金=全市补贴资金×[某县(市、区)补贴客位数÷全市补贴客位数总和]

  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为一年内船舶检验证书均有效的月数,天数不足1个月的当月不予计算。

  第四章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填写《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在30内下达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核拨申请,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手段,加强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监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补贴申报工作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交通部门负责人

  

  交通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营者情况

  船舶基本情况

  船舶运行情况

  序号A

  经营者或所有者名称

  许可证号码

  序号

  B

  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船舶营运证号

  船检登记号

  船舶识别号

  船舶建造时间

  船龄(年)

  证书有效时间(月)

  航线(渡口)

  载客定额(个)

  时间系数

  补贴客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