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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人社局 时间:2024-11-15 15:2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扶持项目

  第六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在岩就业的市外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培训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采用培训券的结算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其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未推行培训券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基础标准。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能力证书每人500元。

  2.六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按基础标准执行。

  3.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动态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30%。

  (二)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经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500元(每学时25元,不低于20学时),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的,补贴标准提高30%。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不得超过1次。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技师班或者高级技师班每人每年7000元执行。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按照符合条件的取得证书人数和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取证类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能培训项目范围的,补贴标准提高30%。

  2.学时类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不低于20学时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其中,对参加项目制培训(如1+N培训)的脱贫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4.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参加不少于56学时的创业培训(SYB)或网络创业培训且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SYB)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四)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每学期给予600元的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元/每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元/每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八条  经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并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留用人数申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就业见习补贴。

  第九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

  第十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在岩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由创业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等方式,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每年资助一批初创五年内的企业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实施单位补助。

  第十二条  对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在岩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选,择优按4个等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获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对获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8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博士后平台建设,经省人社厅遴选获批的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劳务协作、企业薪酬调查等用工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就业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性招聘会。对公益性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直播带岗招聘会,根据服务企业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招聘会不再补助。

  (一)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现场招聘会补助。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按照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及省级市级相关活动要求且经申报列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招聘活动计划的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现场招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补助。组织5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10万元;组织4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4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6万元;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5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4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3万元;组织5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2万元;组织2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1万元。

  (二)网络招聘会补助。在龙岩市人力资源超市平台或福建就业网高校毕业生专区举办的,按照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及省级市级相关活动要求且经申报列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招聘活动计划的网络招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补助。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2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1.5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1万元;组织5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助0.5万元。

  (三)直播带岗招聘会补助。通过“龙岩人社”官方抖音号直播,按照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及省级市级相关活动要求且经申报列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招聘活动计划的直播带岗招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补助。直播间设在固定场所,直播时长不少于2个小时、参加单位(包括个人雇主)不少于10家、发布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直播观看人数不少于1.5万人次,补助1.5万元。直播间搭建在户外的(需确有搭建帐篷或房间等,不包括只是在户外开展、未搭建实体直播间的情况),必须与巡场直播结合起来(不重复享受巡场直播补助),在直播间内直播单位不少于6家、巡场直播单位不少于20家(直播间直播单位和巡场直播单位不重复),直播时长不少于2.5个小时、直播观看人数不少于1.5万人次,补助2万元。巡场直播,参加直播单位数不少于到场单位数的60%,直播观看人数不少于1.5万人次,补助1万元。探企直播,按照参加单位5000元/家、直播时间不少于30分钟/家、直播观看人数不少于1.5万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几种形式的直播带岗招聘活动,观看人数已达到1万人次未达到1.5万人次的扣减2000元,观看人数已达到0.5万人次未达到1万人次的扣减5000元,观看人数少于5000人次不予补助。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保障。

  (一)外出招聘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我市企业赴外活动,需提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可给予补助,赴省外的按照组织企业家数3000元/家的标准、赴市外省内的按照组织企业家数1500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次组织企业数不少于5家,在外时间不少于2天。

  (二)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企业老员工为我市企业引进新员工,新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按照引进员工人数500元/人给予社会机构、企业老员工补助。鼓励支持开展省际劳务协作,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当年度输送10人以上并在企业稳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输送员工人数1000元/人给予省外单位补助。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含技师学院及高级技工学校职业训练院、职业技能提升实训基地和产业链头部企业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提升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活动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其他支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各地应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在符合既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确定。资金支出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当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补助条件相近的项目,结合实际统筹实施。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绩效因素、基础因素、财力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

  因素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待分配资金×(该县(市、区)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该县(市、区)资金绩效评价得分×该县(市、区)财力系数)/∑(各县(市、区)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各县(市、区)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县(市、区)财力系数)+重点工作因素分配资金。

  (一)绩效因素是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市级每年下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市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倾斜支持。

  (二)基础因素是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根据统计局提供的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重点考虑就业服务工作量。

  (三)财力因素是财力系数。根据各县(市、区)财力分档情况,重点考虑财力困难程度。

  (四)重点工作因素是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博士后平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协助提供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使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各项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等决算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台港澳人员来岩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居民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龙人社〔2018〕549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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