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1.补贴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1)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 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均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个体工商户);
(2)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3)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5)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2.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安排本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且上年度残疾职工在5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上年度设施设备购置改造投入在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机构3万元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二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1.补贴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符合《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第(1)至第(4)项条件且安排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1名必须为本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2.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其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关于扶持盲人就业创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7〕237号)补贴奖励条件的,其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与安置盲人按摩人员机构补贴,按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80%执行(即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给予奖励。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三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1)非财政拨款单位;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4)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2.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1.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2.享受条件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
1.奖励对象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3)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
2.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七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补贴
1.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2.补贴标准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根据机构安置的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盲人按摩师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3000元但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盲人医疗按摩机构(1)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开办运营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2)根据安置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补贴5000元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
八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1.扶持对象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等条件。2.扶持标准省级财政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残疾人数,以每1名5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以每1名5000元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分档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市级财政以每安置1名5000元标准,对机构运行费用、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予以综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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