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救助对象医保退费的通告
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时间:2025-01-10 15:3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即这类对象只按个人缴费部分的10%缴交。

  为了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资助参保及救助待遇,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退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当年个人已参保缴费且处在待遇享受期的,不退回个人缴费,即保障年度1月1日后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前已缴费的,不支持退费。

  二、认定时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可办理退费并按规定资助参保。

  1.符合退费条件的第一、第二类全额资助对象,保障年度当年2月28日前由认定部门统一退费。

  2.符合退费条件的第三类定额资助对象,个人于保障年度当年2月28日前持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卡、缴费凭证等材料到税务及医保窗口办理退费手续,并按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的10%缴交医保费。

  3.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对象,可凭缴费凭证回医疗救助认定地报销资助参保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际参保地与认定地缴费标准孰低金额和资助参保比例报销。

  特此通告!

  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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