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为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缓解门诊压力,减少患者频繁就医的负担,满足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精神,结合《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龙医保〔2021〕6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两病”患者处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门诊医师应根据慢性病特点延长门诊处方量,应开尽开,一次可开具处方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方便群众就医治疗。
二、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督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四、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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