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完善房票安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结合龙岩中心城区实际,制度《补充规定》。
二、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20﹞64号)、《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龙建规﹝2023﹞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流程
1.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业主申请,明确是否需要实施房票安置并在相应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2.实施房票安置的项目,其房票权利人可凭房票选购选房超市内的房源。
3.进入选房超市的房源除原规定外,中心城区目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安置房也可进入选房超市。若进入选房超市的安置房为已列入棚户区改造指标的房源,则选择该房源的房票权利人所属房屋征收项目须为符合棚户区改造要求的项目,或符合福建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审核进入选房超市的安置房源,各安置房项目业主根据需要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进入选房超市,申请时原则上应明确购买价格。购买价格需经过安置房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综合评估价及安置成本。
4.房票权利人选购新建商品房的,按原规定流程办理;选购安置房的,与安置房业主单位签订选房凭证,并完成购房结算手续。
5.购房结算手续完成后,安置房业主单位凭房票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
(二)其他规定
6.选择安置房源库内安置房源的房票权利人,可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但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
7.房票权利人只能选择商品房或安置房中的一种房源,不可同时选择。
8.房票权利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超过房票面值90%(含90%)的,在兑换剩余票面金额时才能享受剩余的房票政策性奖励,即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权利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小于房票面值90%的,在兑换剩余票面金额时,应扣除其中包含的房票政策性奖励。
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实施之日前,新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发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项目方案规定执行。
10.本规定中其他未明确的内容,按《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与《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本《补充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财政局、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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