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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来源: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9-05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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