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筑物内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防止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废水通过雨水立管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污染城市河道水系,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排水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龙岩市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排水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物内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防止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废水通过雨水立管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污染城市河道水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废水排放设计工作,既有居住建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
第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从设计层面规避改造、装修过程中可能将生活废水排入雨水系统的情况。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活废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情况。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废水排放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等国家规范标准。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在排水专篇或设计说明书中明确雨污水管的排水方式,并在建筑平面图中明确雨水管位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排水方式进行深化完善;建设单位应将包含居住建筑阳台和露台排水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排水管道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本文件要求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按本文件要求设置排水管,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排水管位置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
第六条 对新建居住建筑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阳台、非顶层露台等部位,排水管均应按废水管设计并接入污水系统。
(二)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
(三)阳台围合范围内的空调搁板地漏排水应接入废水管,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单独设置时应排水至雨水系统。
(四)顶层露台应同时设置雨水、废水管道并应在现场管道上设置有明显标志以区分雨水管和废水管,洗涤池或洗衣机废水应排入污水系统。
第七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后进行装修的,业主不得任意改变雨水、废水管道接口,不得将阳台及非顶层露台排水接入雨水管道,不得将户内废水排至空调水管道。
第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设计应做到雨污分流。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将接有废水的阳台和露台雨水立管从底部改接入污水管道,并另设屋面雨水管道排入雨水系统,如原有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更换或加固。原接有废水的阳台和露台雨水立管改接入小区污水系统,在接入污水检查井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适宜的存水弯或水封井进行过渡。
改造后的废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第九条 对建筑内部排水系统的改造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雨水斗和地漏,避免对建筑和住户造成不利影响。原雨水立管改作污水立管后,一楼的出户管是否单独排出,应根据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建筑室外的立管设置要与建筑物的立面设计相协调,必须严格控制立管的安装质量,对管材的选择应首选优质材料,防止过快老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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