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024年修订)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治理,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龙政办〔2022〕55号);
7.《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闽环保大气〔2023〕7号);
8.《龙岩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适用范围
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的适用范围为新罗区以及永定区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新罗区区划范围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的所有行政区范围及曹溪、铁山、东肖、红坊部分区域。区划面积约为94平方公里。
永定区区划范围北至靖永高速出口、东至天子温泉度假区、南至果林场片区、西至仙师镇,包括凤城街道、城郊镇、西溪乡、仙师镇和金砂乡的用地,区划面积约为56平方公里。
三、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龙岩市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5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龙岩市中心城区无符合划分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本次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2、3、4类(4a、4b、既有铁路)。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执行。昼夜时间划分:昼间为6:00至22:00时,夜间为22:00时至次日6:00时。
四、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确定
(1)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划分
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具体距离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将临街建筑物面向道路交通干线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两侧区域划分
新建铁路是指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龙岩市新建铁路包含:龙厦铁路、南三龙铁路。新建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确定方法相同(不考虑两侧相邻建筑物高度),场站范围以用地边界线为准。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龙岩既有铁路包含:漳龙铁路、赣龙铁路、梅坎铁路。既有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确定方法相同(不考虑两侧相邻建筑物高度),场站范围以用地边界线为准。
五、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 1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 类 |
50 |
40 |
|
1 类 |
55 |
45 |
|
2 类 |
60 |
50 |
|
3 类 |
65 |
55 |
|
4类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六、区划结果
详见附件1、2。
七、其他规定
(1)铁路场站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暂可依据其土地利用规划及现状功能参照本区划执行。
(3)本功能区划方案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4)本功能区划方案由龙岩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5)本功能区划方案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市的规模和用地性质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本功能区划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8—2030年)的通知》(龙政办〔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新罗区)
2.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永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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