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下简称《瓶规》)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TSG07-201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气瓶使用登记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追溯管理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以进一步规范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为抓手,统一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标准。持续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解决当前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使用登记混乱,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超期或未办理使用登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规充装后流入市场等问题,全面提升气瓶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使用登记流程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关于“使用单位应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即不能仅有纸质充装记录),标贴气瓶信息化电子标志”的要求,在“龙岩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气瓶追溯系统”)申请气瓶使用登记时,提交气瓶完整瓶身、出厂钢印编号、制造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信息化电子标志清晰图片(以简称“四个证明”)。市局特安科要协调气瓶追溯系统开发单位对平台进行升级,提供气瓶追溯系统有关气瓶办理使用登记的工作指南,确保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有序推进。受市局委托承接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各县级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受理。受理机构在发现充装单位所提交材料中相关条码、检验合格证明与实际不相符的,应进行备注说明后及时予以回退。如经受理机构审查通过的气瓶,但确因充装单位、受理机构在录入或审查中出错导致登记气瓶信息有误,气瓶充装单位可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并附“四个证明”材料,由受理机构在气瓶追溯系统上进行修改。其他经受理审查通过的气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篡改数据。未受气瓶使用登记单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气瓶自行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加强检验技术把关
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要严格按照《瓶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每4年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安全评估是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气瓶进行,经安全评估合格后的燃气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在完成气瓶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追溯系统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报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气瓶的使用管理责任主体为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不得开展除充装单位外的气瓶检验业务。对发现气瓶充装单位所送检气瓶非其办理使用登记或气瓶出厂钢印编号与气瓶追溯系统档案信息不一致,应立即终止检验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瓶阀,并确定更换的瓶阀能使用到下个检验周期。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要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严格监督执法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以举报投诉、检验机构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聚焦信用风险高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为重点,对发现检验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以及发现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包括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进行充装,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或未将气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消除使用功能报废处理前,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以及其他未履行气瓶送检、报废手续义务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吊销检验、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撑
有关气瓶追溯系统开发单位要及时了解使用需求,做好产品售后服务,确保我市气瓶使用登记工作质效。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增强对违法充装、检验数据分析能力,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异常气瓶的预警信息,为精确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高效的案件线索,杜绝部分充装单位可以不扫码或扫描“口袋码”“万能码”方式绕过追溯系统进行作弊充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追溯系统报送的预警信息的气瓶进行分级管理,同时加强与燃气主管部门在气瓶信息共享的沟通机制,破除信息孤岛,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全市气瓶智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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