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燃气企业等相关单位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
1.3.2 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1.3.3 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职责工作。
1.3.4 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尽可能控制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
1.3.5 专业处置。燃气企业和专业队伍做到先期处置和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救援;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1.3.6 限时出动。接到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应当立即动身赶往现场指挥抢险;接到命令,各成员单位组织的救援人员和抢险车辆应当立即启动赶往现场。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派出救援指挥指导组到达龙岩时,由指挥部与其对接有关事宜,并可按要求实施上位预案。
1.5 风险评估
全市现有燃气企业30家(瓶装液化气企业16家,管道燃气企业13家,汽车加气企业1家),LNG气化站15座,西气东输门站2座,瓶装液化气灌装站16座,汽车加气站1座。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暴风雨等,均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破坏,引发次生灾害;另外,设施的运行疲劳、质量隐患、内外部腐蚀、外部人为侵害等,也可能导致设施破坏,引发燃气泄漏,进而发生火灾、爆炸等燃气突发事件。此外,燃气质量发生变化,聚集性、密闭性使用燃气,也可能发生集体性中毒突发事件。
1.6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事故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三级事故。
1.6.1 特别重大事故: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1.6.2 重大事故: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3万户以上居民停气的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6.3 较大事故:造成1万—3万户居民停气12小时—24小时的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龙岩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财政局、总工会,国网龙岩供电公司,龙岩各城镇燃气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贯彻落实燃气突发事件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燃气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相应级别;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调配;负责应急管理和宣传培训。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行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组织全市范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全面应急指挥,行使指挥部的全部职权。必要时,将涉事燃气企业应急指挥部第一负责人列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助和配合应急指挥工作。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由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第一负责人,授权行使指挥长职责。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2.3.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市内外各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2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判定事件等级,建议启动本预案,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后开展疏散、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组织或参与对较大燃气突发事件进行调查。
2.3.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开展燃气较大生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2.3.4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燃气引发的火灾扑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燃气引发的火灾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2.3.5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2.3.6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实施现场管制,协助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7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事件处置所涉及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2.3.8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事件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2.3.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指挥部报告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0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3.11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所需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2.3.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13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实施必要的卫生防疫。
2.3.14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2.3.15 市总工会:配合市应急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2.3.16 国网龙岩供电公司:负责事件区域切断电源,以及后续事件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抢险供电。
2.3.17 龙岩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市级城镇燃气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建设管理,提供应急救援抢险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接受指挥部的调遣。
2.3.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涉事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2.3.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2.4 专家组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二)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三)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 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职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与上位预案进行衔接。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后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住建局负责组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1.1 应急值班
各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值班机制,保证通讯畅通,应急值班须由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指挥部应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企业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3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燃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造成1万—3万户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24小时的;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达设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燃气事故。
3.3.2 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燃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3万户以上居民燃气中断供应的;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故;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超过设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燃气事故。
3.3.3 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于燃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连续48小时以上的;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燃气事故。
3.4 预警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危情趋势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最新动态。红色预警报指挥部核准发布。
3.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3.5.1 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3.5.2 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3.5.3 处置报危燃气设施,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3.5.4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3.5.5 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3.5.6 上述预警措施可分别或同时采用。
3.6 预警结束
各级预警在危情下降或结束后,均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警级别下降或解除预警。一、二级预警的降级预警解除,须征得已介入事件处置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同意。解除三级以上的预警,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要求
4.1.1 迅速:最先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
4.1.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4.1.3 直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直报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4.2 信息报告程序
4.2.1 首报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获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相关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安全运行部门应立即责令企业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处理,确认事故级别及后续影响。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局和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住建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件单位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首报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发出。
4.2.2 续报
涉事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4.2.3 总报
涉事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系统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后,涉事企业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2 接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1.3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2 分级响应
对应于事件级别分别进行响应。可根据预警级别及事态发展趋势,进行升级响应。
5.2.1 一级、二级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由指挥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启动,指挥部同时启动本级预案,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2.2 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由指挥长或授权人组织指导协调。
5.3 响应行动
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件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控制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
5.4 资源调动
指挥部有权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单位及个人发出指令,调用各类救援队伍、车辆、装备、场地和其它物资。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调用、归还、补偿等)。
5.5 事件处置措施
5.5.1 救出或移出伤亡人员;
5.5.2 阻止燃气泄漏(关闭相关阀门、封堵漏洞);
5.5.3 扑灭火灾;
5.5.4 因自然灾害、市场调节、供气企业不能履职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燃气中断供气的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5.5.5 安全防范
划出警戒范围(边线附近空气中可燃气体含量不超过1.25%,液化石油气不超过0.38%)。
防范火源(禁带火种、禁止汽车驶入警戒区、禁止警戒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和电子设备)。
5.5.6 对于事件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现场管制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
5.5.7 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指挥协调
5.6.1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5.6.2 先期进行事件处置的燃气企业救援队伍有能力处置的,由其现场指挥处置。超出其能力或其求助或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由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
5.6.3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5.6.4 各成员单位应将派出负责人姓名、电话在接到通知时立即报出。不能立即报出的,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入,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
5.6.5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调集救援力量,快速向指挥部指定地点集结。
5.7 信息发布
5.7.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
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及时通过媒体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对媒体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响应,并发布准确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5.7.2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8 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开展社会救助及保险理赔。
6.2 总结评价
6.2.1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结束后30天内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6.2.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分析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抢险装备物资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的抢险救援队伍,保有其预案中配置的抢险车辆、设备、机具等装备,缺损要及时补充。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指挥部调令赴现场参与处置。
各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备足抢险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装备物资,并进行检查、验收、抽查。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指挥部依托市本级城镇燃气企业(龙岩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昌宁燃气有限公司、龙岩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龙岩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瓶装液化气企业)建立市级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遣赶赴现场处置。
凡抢险急需调用的装备物资,经指挥部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调用,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件发生的原因,由事件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7.2 消防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车辆、人员及器材装备,时刻保持经常性战备状态,根据救援需要调派力量开展灭火救援。
7.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明确燃气中毒和烧伤病人的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医疗组前往抢险现场救治、转运病人和开展必要的卫生防疫工作。
7.4 交通秩序保障
市公安交警部门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7.5 经费保障
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市财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和预案演练经费。
各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装备物资购置更新、应急演练等,同时根据业务范围,保证常备支付额度。
8. 演练与宣教培训
8.1 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完善,真正做到快速、及时、有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6个月内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学习,2年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演练。此后,每2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演练。
8.2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基层组织、预案相关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抓好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 预案制定与解释
9.1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2 预案制定与解释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基层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担。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 预案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包括编制、修订、补充、评估、报审等工作,并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9.3.2 预案更新和实施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或补充本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预案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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