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来源: 作者: 2008-05-08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该制度规定: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特别扶助金由省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务各负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