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要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1-07 15:06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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