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生育登记办理

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

1.概述

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

2.申请对象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填报《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如下图),办理生育登记。

3.享受待遇

为了平稳有序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符合条件生育子女父母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为医保分娩报销等提供便利。

4.申请说明

申请办理分为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申请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方式。

5.如何办理

(一)手机移动端办理。登录:“e龙岩”APP“服务”模块,点击“生育服务”进入生育登记服务页面(如下图),根据操作说明进行生育登记办理。

(二)网页办理。登录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点击进入办理登记。(如下图)

(三)微信公众号办理。关注“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中的“生育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办理。(如下图)

(四)现场窗口办理。登记对象(被委托人)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

6.申请材料

1.登记对象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2.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内容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3.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6.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再婚夫妻生育登记,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8.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设区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10.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相关事情

乡镇(街道)、村(居)负责生育登记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登记对象生育服务登记表后,认真核实登记内容,并对缺失信息及时补充采集,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登记对象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核实结论,生成电子证照。

8.常见问题

问: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对于生育第三孩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委托办证制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实行首问责任。凡属于当地受理范围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推行委托办证制。对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夫妻,申请人无法到场、但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理。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二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9.政策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