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网上申请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 申请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1. 公证事项:
(1)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2)无犯罪记录公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4)外国驾驶证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5)收入证明公证
(6)离婚证公证
(7)出生公证
(8)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9)护照公证
(10)经历公证
(11)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12)存款证明公证
(13)健康证公证
(14)居民户口簿公证
(15)外国护照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16)户籍注销公证
(17)亲属关系公证
(18)曾用名公证
(19)生存公证
(20)公司章程公证
(21)国籍公证
(22)学历公证
(23)毕业证书公证
(24)营业执照公证
(25)未再婚(离婚)公证
(26)成绩单公证
(27)未再婚(丧偶)公证
(28)学位公证
(29)户籍注销证明公证
(30)住所地(居所地)公证
(31)房产证公证
(32)已婚公证
(3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34)法人资格公证
(35)收养登记证公证
(36)病历公证
(37)疾病证明公证
(38)声明公证
(39)职业资格公证
(40)死亡公证
(41)在读(学)证明公证
(42)有犯罪记录公证
(43)继承权公证
(44)纳税状况公证
(45)未婚公证
(46)委托公证
(47)结婚证公证
(48)疫苗证公证
(49)赠与合同公证
(50)在职证明公证
3. 申请说明
收到网络申请后,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作出答复,并引导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理等方式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完成正式申请。
4. 开始申请
4.1. 申请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温馨提示: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3.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4.2. 申请流程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按所需办理的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记录归档后,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则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5.公证机构经审查并核实,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温馨提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4.3. 申请地址
公证服务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detail?user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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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事情
5.1. 常见问题
哪些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公证?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事项,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 第二类是与人身密切关系,需要行为人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5.2. 咨询电话及办公地点
电话:0597-2258808
办公地点:龙岩市新罗区金融中心(主楼)19层东南区
6.政策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