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概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申请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享受待遇

3.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3.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也可由临时救助给予解决医疗和住院护理费用。

3.4.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或其亲属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其它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4.申请说明

4.1.无劳动能力的情形: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我省扩大到二级)。以上均不含听力、语言残疾。                         

4.2.无生活来源:

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出个人或家庭承受能力的(刚性支出扣减后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指缴费)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4.3.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开始申请

5.1.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2.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供材料)→ 乡镇民政窗口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发起经济核对,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对历时约1个月→乡镇、村(居)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乡镇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在所在村(居)公示7天→乡镇对申请材料、核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乡镇评议小组研究,作出审核确认结果→结果告知及公示。

5.3.办理地址

各乡镇民政(便民)窗口

6.相关事情

6.1.常见问题

1.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二)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三)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四)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的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2.终止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情形有哪些?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6.2.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7.政策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8.各县(市、区)信息查询

新罗区:http://www.fjxinluo.gov.cn/xxgk/zdxxgk/shjzhfl/

永定区:http://www.yongding.gov.cn/xxgk/zdxxgk/shjzhfl/shjz/dbtk/

上杭县:https://www.shanghang.gov.cn/zwgk/zwgkzdgz/shjzhfl/shjz/dbtkjz/

武平县:http://www.wp.gov.cn/zwgk/zdlyxxgk/shjz/jzjz/

长汀县:http://www.changting.gov.cn/xxgk/shgy/shjz/

连城县:http://www.fjlylc.gov.cn/xxgk/zdxxgk/shjzhshfl/jzdxrdjbz/

漳平市:http://www.zp.gov.cn/zwgk/zdxxgk/shjz/db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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