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
所需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权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件,或建筑业企业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公安机关原核发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4、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对提供爆破服务的县、乡镇民爆服务队,审验上述1、4两项资料即可。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审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办理时限: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本证。
本证使用范围(地点):申请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地域。其中采矿企业和矿产资源勘查企业为矿产主管部门准许开采或勘查的矿产资源所在地,专业爆破企业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工程所在地”。
本证有效期:4年。短期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根据实际工期确定有效期。
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新办法出台后,以新办法规定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