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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
办理机构: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
需提交材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申请表;
2、买卖双方合法有效合同;
3、买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使用、销售许可证并复印件;
4、卖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部门核发的承运单位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证件复印件。
对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还应审验产品所在地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对运输爆破器材的,还应审验押运人员的《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烟花爆竹产品不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其他事项:
(一)《爆炸物品运输证》启运地应是爆炸物品实际启运地,即生产企业或生产、销售企业仓库所在地。
(二)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向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的爆炸物品需直接销售、运输往购买单位的,须向销售单位注册地或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生产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并将购买证复印件及有关说明文件(含生产企业名称、启运地点、途经县<市、区>等)交由购买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销售单位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和从生产企业运入爆炸物品的运输证。
(三)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限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为起运地到收货地一次所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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