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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爆破工程审批
办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分级审批。
需提交材料:
1、福建省爆破工程审批表;
2、爆破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复印件;
4、爆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5、爆破设计单位的《爆破设计书》;
6、爆破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书》;
7、爆破安全警戒方案;
8、爆破施工单位与本次爆破工程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办理时限: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
办理流程:
(一)爆破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福建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公通<298>号)确定的分级规定(注:该规定中“大爆破”适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硐室爆破和露天、地下、水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的规定,“拆除爆破”适用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的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厅审批的要报经设区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二)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申请单位应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4.1条规定级别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送交审批机关认可的工程爆破安全评审组织或审批机关组织的由省公安厅推荐的爆破工程安全评审专家组成的安全评审小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意见书。审批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安全评审会,进行协调指导。
(三)经批准的爆破工程,审批机关应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的爆破工程,爆破施工单位须在施爆前5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按规定申请购运爆破器材。爆破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剩余的爆破器材,并在3日内将爆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审批公安机关。
(二)需在爆破工程现场就近加工爆破器材的,实施现场加工的单位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并经爆破器材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加工单位需购运爆炸物品作为生产资料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运证件;爆破工程施工单位使用现场加工的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认真审验实施现场加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对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工程审批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