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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
办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逐级公安机关审核上报审批。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由省公安厅审批。申请中、高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颁发。
办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办理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涉爆工程单位的职工;
2、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3、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4、申请初级的,还须取得《爆炸物品安全员作业证》或《爆炸物品爆破员作业证》二年以上,或取得与爆破、土岩有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其中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
申请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分集中培训考核和自学考核两种形式。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参加集中培训考核;申请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的参加自学考核。
需提交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3、个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4、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情况并附主要设计书、获奖证明等);
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时限: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省公安厅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厅审批或审核报公安部审批。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有效期4年。
另:依据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主管部门核发;取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