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和标准
1、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
2、人员具有一定资格;
3、硬件、软件符合要求
注:现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的条件和标准,待明年新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颁布后再补充。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专家审核—核准—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含相关的硬件、软件条件介绍等);
2、各县(市)局的转报文件;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贰份;
4、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相关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6、相关人员资历证明复印件
承诺时间
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0597-252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