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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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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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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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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和标准 |
1、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
2、人员具有一定资格;
3、硬件、软件符合要求
注:现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的条件和标准,待明年新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颁布后再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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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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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窗口受理、审查—专家审核—核准—窗口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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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含相关的硬件、软件条件介绍等);
2、各县(市)局的转报文件;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贰份;
4、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相关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6、相关人员资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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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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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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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联系电话 |
0597-2529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