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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须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3、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4、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6、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