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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批发)单位核准

设定依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第八条

审批条件和标准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单位验收标准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单位必须是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没有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县(市)企业可设立1个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单位。

注:分配数量的办法没有规定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核准—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原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GSP合格/达标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4、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品种目录;

5、有关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6、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名单);

承诺时间

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0597-252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