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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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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批发)单位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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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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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和标准 |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单位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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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
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单位必须是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没有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县(市)企业可设立1个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单位。
注:分配数量的办法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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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核准—窗口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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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原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GSP合格/达标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4、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品种目录;
5、有关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6、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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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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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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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联系电话 |
0597-2529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