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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事项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核准

设定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审批条件和标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发、零售)单位验收标准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毒性药品批发、零售网点。设区市所在地原则上可设置1-2家,县(市)级设置1家批发企业

注:分配数量的办法没有规定。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核准—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GSP合格/达标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4、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品种目录

5、有关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6、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零售药店药师以上配备情况及名单)

承诺时间

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0597-252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