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审批事项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核准 |
|
设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
审批条件和标准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发、零售)单位验收标准 |
|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
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毒性药品批发、零售网点。设区市所在地原则上可设置1-2家,县(市)级设置1家批发企业
注:分配数量的办法没有规定。 |
|
审批程序 |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核准—窗口发证。 |
|
申报材料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GSP合格/达标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4、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品种目录
5、有关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6、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零售药店药师以上配备情况及名单) |
|
承诺时间 |
1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窗口联系电话 |
0597-2529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