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频道 > 企业办事 > 对外交流 > 对外投资

办事项目名称:赴港澳投资企业审核

办理部门:龙岩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经科

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

办理条件或标准: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是否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上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龙岩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办公地址:龙岩市溪南溪畔路11号外经大楼四层

联系电话:0597-2323933          传真:0597-232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