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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154号文:第四条征缴基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第五条征缴比例:1、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5%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2、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