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时间: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三、年检做法:所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一律使用“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即CA证书)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www.fjaic.gov.cn)在网上申报,经企业登记机关预审通过后,企业再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其他应提交的年检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书式年检。 四、年检程序: 1、企业在网上申报; 2、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网上预审; 3、企业直接下载、打印通过网上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并按提示内容报送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4、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符合法定形式; 5、通过年检审查的企业缴纳年检费; 6、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的原件用于同复印件核对后退返企业,提交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规定的年度审计报告书; 6、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的企业,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只要提交1-4项所列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5、已办理2006年度年检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备注: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供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年检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根据本须知和年检报告书所附的相关要求与说明,在网上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内的各项具体内容。特别对一些数字单位(如美元、人民币以及万元、元等)要认真核实后填写。经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交由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进行预审。在网上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如果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将有可能被驳回重新申报。 (二)网上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只有经过登记机关预审后,企业方可下载。下载年检报告书必须使用A4纸。请企业认真阅读所下载的年检报告书中的“年检机关审查表”栏的网上预审意见,并按照预审意见进行修正或准备相关材料。完成这些事项后,企业应在6月30日前携年检报告书及规定要提交的其他年检材料(请注意提交的年检材料必须齐全且内容完整,有的材料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书式年检材料受理和营业执照加盖年检印戳手续。 (三)年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为人民币50元。企业登记机关对受理的书式年检材料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在期限内经改正并符合规定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对于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已发生改变、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企业在年检时,同时办理实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超过章程规定期限未履约出资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改变出资时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包括对出资时间和章程修正案的审批)、章程修正案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加盖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印章并附有该机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六)凡未办理CA证书或CA证书遗失的企业,请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