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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4)对出口企业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