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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②未按规定申报的; ③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2)纳税人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出口退税资格。 (4)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审核、审批出口退税,致使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