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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延期申报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最长可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税。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申报退税;? 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凭证;? 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凭证; ④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⑤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2)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后,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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