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频道 > 企业办事 > 财务税务 > 发票管理

一、服务事项名称:代开普通发票

二、设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理》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国税征收窗口如实完整填写《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证件及有关资料给国税征收窗口。

2、国税征收窗口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缴纳税款后给予代开普通发票。

五、申报材料:

1、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动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并加盖收款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公章;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是个人的,“证明”上须有该方的签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或购销合同是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公章,购销合同也可加盖合同专用章;销货方需提供售货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或居住地址,并说明不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因。

2、填写《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不提供“证明”。

5、对企业或个人,让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代开发票的,应提供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并提供已提折旧或其他已使用过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销售属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需提供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证件及其复印件。

六、承诺时间:即办

七、缴税标准: 按相应的应税税种和税率征收。

八、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022

九、投诉电话:0597-252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