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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丢失发票处理的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纳税人发票丢失报告; ②经税务机关批后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③丢失或被盗的相关证明; ④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票丢失后,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局报告,填报《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审批后,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到报社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3)办理流程: 发票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纳税人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