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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丢失发票处理的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纳税人发票丢失报告;
②经税务机关批后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③丢失或被盗的相关证明;
④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票丢失后,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局报告,填报《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审批后,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到报社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3)办理流程
发票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纳税人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