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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机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办理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办理程序:受理申请——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审核批准——下达批复
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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