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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④资产负债表; 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帐表凭证; ⑥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②纳税人应在限缴期前提出申请。 ③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省地税局审批。 ④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3个月。 ⑤如省地税局不予批准,则纳税人必须从税款缴纳期限界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⑥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县级局审核(职能部门及局长)→市局审核→省局审批→市局(征管科)→县级局(征管科)→受理窗口→纳税人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