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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④资产负债表;
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帐表凭证;
⑥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②纳税人应在限缴期前提出申请。
③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省地税局审批。
④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3个月。
⑤如省地税局不予批准,则纳税人必须从税款缴纳期限界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⑥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县级局审核(职能部门及局长)→市局审核→省局审批→市局(征管科)→县级局(征管科)→受理窗口→纳税人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资产负债表(企业)
·资产负债表(小企业)
·资产负债表(新会计准则适用一般企业)
·资产负债表(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