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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闽地税发[2006]307号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纳税人申请定额变更(复核)时提供]; ②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据(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时提供);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②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受理窗口→纳税人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