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双控管征的通知

岩国税发[2005]46号 
2005-04-20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5-04-2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精神,我市从2004年开始对水泥企业增值税实行了“双控管征”的精细化管理征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鉴于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提高,运费价格上涨,电力供应紧张和水泥产品价格发生了不同变化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水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水泥企业的税收征管,现根据市局和各县(市、区)国税局的调查情况,将有关水泥行业“双控管征办法”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双控管征办法”的内容。
(一)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为:
1.全线生产水泥企业8%;
2.粉磨水泥企业4%;
3.水泥熟料企业7%。
(二)吨水泥(熟料)产品耗电量为:
1.全线生产水泥105千瓦小时/吨;
2.粉磨水泥45千瓦小时/吨;
3.水泥熟料70千瓦小时/吨。
(三)当水泥生产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核定的水泥(熟料)产品增值税税负,吨水泥产品实际耗电量低于核定吨水泥(熟料)产品耗电量时,均以水泥企业的实际为准。
二、适用范围:我市范围内的水泥(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但不包括A级纳税信用的水泥企业。
三、执行时间:从2005年4月1日起,对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双控管征办法。同时,岩国税发〔2003〕224号和岩国税发〔2004〕39号两个文件,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按月对水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督促其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纳税;按季采用“双控管征办法”对水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二)2004年1月-2005年3月,尚未执行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企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岩国税发〔2003〕224号)和《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水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岩国税发〔2004〕39号 )两个文件规定的,由所在征管单位在2005年5月份开展纳税评估时自行纠正。
四、工作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规定执行,市局按《龙岩市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及责任追究。
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水泥企业按“双控管征办法”补征的水泥增值税,其年度增值税结算处理办法:
(一)对于账证确实健全的水泥企业(除了符合账证健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其销售水泥产品95%以上开具正式发票,购进原材料95%以上取得正式发票,销货款和购货款95%以上通过银行结算),其补缴的增值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作留抵税金处理。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水泥企业,其补缴的增值税,既不作留抵税金也不作办理退税处理。
六、水泥企业按“双控管征办法”计算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如下几种情形:
(一)确实属于隐瞒销售数量的销售收入或少计销售收入(指销售数量不变,价款少计)的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季度纳税评估时补缴本年度计算出的应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三)年度纳税评估时补缴上年度计算出的应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四)解缴应补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已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希知照。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