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岩国税发[2006]15号 
2006-02-28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6-02-2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日常管征行为,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规范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凡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炭生产企业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已生产销售的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凡年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煤矿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健全帐簿,实行查帐征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定征收。
三、采取先预征后结算的管理办法,完善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代征制度。有实行代征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委托代征制度,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征单位在向煤矿业主发售煤炭准运证(煤票)时,应当足额收取应代征增值税税款,并向煤矿业主开具完税凭证;受托代征单位每月在纳税申报期内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已代征税款。煤炭生产企业在购买煤炭准运证(煤票)时,已缴代征增值税税款在当期纳税申报中扣除;其已缴代征增值税在账务上作已交税金处理。
五、加强煤炭行业发票使用管理,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实行“以票控税”。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煤矿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由煤矿小规模纳税人依程序提出申请,并且由煤矿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不得为非管辖区的煤矿代开煤炭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已代征税款完税凭证和煤炭准运证(煤票)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征税款可以扣除已代征的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建立开票台帐,反映各煤矿生产企业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情况。
六、煤炭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征依照《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