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国税发[2006]14号 2006-02-28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6-02-2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矿产资源行业日常税收管征行为,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务登记管理。凡从事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属地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已实际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加强矿产资源行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矿产品生产业户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矿产品经营业户年销售额达180万元时,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加强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按矿产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矿产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其他业户的矿产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发票。 窗口开票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窗口开票管理规定,矿产品生产单位代开发票范围只能是当地矿产品,且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窗口代开应建立分户台帐,按月汇总代开发票金额,凡矿产品生产业户代开发票金额达至100万元,矿产品经营业户代开金额达至180万元时,应即停止窗口代开发票,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帐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加强用矿企业进项发票管理。对各用矿企业可采取“以产定耗”办法,对其购进矿产品取得发票情况进行控管。纳税人购进矿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进货物不按规定索取发票的不予返还其相应税款,并按规定整改直至取消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等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 五、加强矿产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各地可根据市场行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核定其增值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报市局备案。 六、加强矿产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对2002年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做好所得税跟踪管理工作。对账证健全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对账证不健全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征收。 七、做好矿产品生产经营业户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税收政策、征管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纳税人自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八、各地要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矿产品单项税收管理办法。市局对煤炭行业税收管征另行下发单项税收管征办法。 本通知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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