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岩国税发[2006]61号 
2006-08-01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6-08-0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下限)由8%调整为:
   (一)新罗城区(含规划范围)为12%(下限)。
   (二)其他地区为10%(下限)。
    二、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预计计税毛利率。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一点规定,以上述应税所得率水平换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预计计税毛利率,即:
    (一)新罗城区(含规划范围)按应税所得率12%换算确定。
    (二)其他地区按应税所得率10%换算确定。
    三、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