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岩国税发[2006]74号 
2006-10-10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6-10-1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结合本局管征实际制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一户一率”的原则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帮助、督促核定征收企业建帐建证,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引导其向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岩国税发[2005]34号)停止执行。同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控管申报办法也不再执行。
附件: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