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国税发[2006]74号 2006-10-10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6-10-1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结合本局管征实际制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一户一率”的原则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帮助、督促核定征收企业建帐建证,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引导其向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岩国税发[2005]34号)停止执行。同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控管申报办法也不再执行。 附件: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二○○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