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频道 > 企业办事 > 破产注销 > 破产注销
 

办理单位:新罗区民政局

 

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新罗区)

(一审一核制)

设定依据

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或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核准窗口发件。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窗口领取)。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公告费自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新罗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