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新罗区民政局
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新罗区)
(一审一核制)
设定依据
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或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核准—窗口发件。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窗口领取)。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公告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