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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新罗区林业局

审批事项名称

林地征占用审核(15亩以上)(新罗区)

设定依据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法、福建省林地审核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

2、符合新罗区林地利用规划要求,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15亩(含15亩)以上。

3、畜禽养殖场所不在区政府规定的两禁区内。

4、缴纳四项费用。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    复印件。

5、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6、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7、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8、占用征用生态林林地的,应有县林业局提出的占一补一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林区划界定书。

9、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窗口联系电话

0597—2529052

 

·00032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