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新罗区林业局
审批事项名称
林地征占用审核(15亩以上)(新罗区)
设定依据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法、福建省林地审核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
2、符合新罗区林地利用规划要求,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15亩(含15亩)以上。
3、畜禽养殖场所不在区政府规定的两禁区内。
4、缴纳四项费用。
有无数量限制及
无
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 复印件。
5、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6、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7、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8、占用征用生态林林地的,应有县林业局提出的“占一补一”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林区划界定书。
9、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窗口联系电话
0597—252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