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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林地征占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要求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审核审批窗口发件

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批: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属于乡镇村建设或个人生产生活需要占用林地的,可放宽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均可);3、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4、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5、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证明;6、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二)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非生态公益林林地,交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的: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4、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窗口联系电话

2529052

·00032使用林地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