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打字、复印单位设立审批(新罗区)
(实行告知承诺制)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告知承诺文书》
2、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