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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项目名称:公务员辞退
2、办理机构(部门):有管理权限的机关。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办理条件(标准):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办理程序: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各种手续,脱离机关和公务员队伍。
6、办理时限: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应辞退的公务员及时给予辞退。
7、需提交材料: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内。
10、联系电话:0597-2325730 11、投诉电话:0597-2301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