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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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